长宁吸毒男子王某为筹集毒资,竟在长宁县城周边八次抢劫摩托车司机。近日,由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长宁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长宁一年轻男子王某在染上毒瘾之后,因吸食毒品需要大量金钱,但是自己没有稳定收入,便萌生了抢劫“摩的司机”的念头。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招呼正在街上以摩托车载客的摩的司机,当车行驶至僻静之处时,王某坐在摩托车后座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抵住司机腰部,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得手后将摩托车钥匙拔掉并丢弃,然后逃离现场。王某以此方式抢劫八次,共抢劫现金两千余元,并持刀将在抢劫过程中反抗的被害人何某、周某等人扎至轻微伤。
长宁县检察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建议长宁县法院对王某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长宁县法院采纳了该建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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