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一男子胡某某,在本村租用土地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地被毁,难以复耕。近日,胡某某被长宁县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 胡某某于2014年分别与长宁县硐底镇四户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四户村民的承包地。2014年11月,胡某某获得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其生猪养殖场用地1000平方米的批复。2015年至2016年,胡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从珙县建筑工地拖运建筑弃渣倾倒在其租用的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经现场勘测,该宗土地建渣覆盖占地面积共7121.56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5453.3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28.19平方米)。经宜宾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对该宗土地破坏程度的实地勘察鉴定为:长宁县硐底镇小地名老坟山、下湾5453.36平方米(约合8.18亩)基本农田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长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吕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