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对挪用的公款775001.61元,予以退赔。 被告人赵某某从2011年起,负责兴文县某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的会计工作(以下简称:农服中心),负责保管农服中心代管村级资金的账户。农服中心账户的资金有村办公经费、扶贫周转金和村上交上来的余额资金。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为满足自己在网上赌博的资金需要,借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需加盖农服中心公章之机,私自将空白现金支票盖上公章,然后填上金额后到信用社支取现金,再存入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用于网上赌博。2017年1月16日,对赵某某管理的农服中心账务进行核实,农服中心账户上余额应为1223836.53元,而账户上余额仅有448834.92元,差额775001.61元,被赵某某挪用。约750000元用于网上赌博,其余部分用作个人生活开支。 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住院治疗摔伤期间,向单位主要领导交代了挪用公款用于网上赌博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情处罚。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李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