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丁某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被依法判处撤销其前罪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丁某酒后驾车经过兴文县古宋镇第二小学门口时,刘某、杨某某等人并排走在校门口的马路上,丁某向刘某、杨某某等人鸣喇叭后,刘某、杨某某等人慢慢走向路边,被告人丁某便对刘某等人心生不满。随后,被告人丁某将车停放到古宋镇传经街口某夜宵店门口后,折返寻找刘某等人,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尾随。被告人丁某和张某等人在古宋镇某足浴店找到了刘某、杨某某,并对刘某、杨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杨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兴文县公安局鉴定,刘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李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