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女)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宣判,长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是长宁县检察院联合长宁县人民法院组织的长宁县首个庭审实质化示范庭,在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中,长宁县检察院申请了三类人员出庭作证,获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以来,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海洛因,2017年2月19日,长宁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持有的黑色小包内查获各类毒品共计二十余克。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辩称该黑色小包及内装毒品不是其所有,认为指控其贩毒证据不足。针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长宁县检察院公诉人通过庭前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指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精心制定庭审预案,针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地设计讯问、示证质证、法庭辩论提纲。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申请侦查人员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力求实现庭审证据的环环相扣。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有罪判决。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