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八岁儿童,由于父母粗心,监管不力,法院依法判决其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年初,肖某为庆祝自己的新居建成,在自家房屋旁的厂坝内宴请宾客,聘请赵某负责的某某艺术团进行歌舞表演助兴。刘某按照风俗习惯赶人情祝贺肖某新房建成。刘某夫妇因故未前往,刘某八岁的儿子杨某及其十岁的姐姐代表父母来肖某家吃饭。 当日下午17时许,赵某按照肖某的安排,在距约2米高,没有护栏的堡坎有1.5米宽的厂坝里正在搭建舞台。杨某等小孩在附近玩耍,不听他人劝阻,杨某从厂坝边的堡坎处摔下受伤。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兴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杨某外伤致头部损伤遗留头昏不适评为十级伤残,右股骨骨折导致髋关节功能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四万多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肖某为庆祝新房建成在厂坝里宴请宾客和聘请歌舞表演,作为该庆祝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保证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的安全性,但肖某将舞台搭建在厂坝旁边的堡坎危险地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对杨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杨某系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母杨某某、刘某对杨某的身心健康负有监管、看护的法定职责,但杨某某、刘某在事发之时,将杨某独自留置在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杨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某受被告肖某聘请进行歌舞表演,其舞台搭建的地点是肖某安排指定的,杨某摔伤时,舞台尚在搭建中并未开始演出,故赵某与杨某的损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肖某对原告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杨某的父母杨某某、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