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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释疑调解(执行)分析及运用
www.0710meijia.com 】 【 2017-12-05 09:07:00 】 【来源: 365bet线上网址

  判决是审判的一种形式,但绝不是审判的目的。在当前社会转型、纠纷大量增加及公民解决纠纷意愿提升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推行判后释疑制度,四川省高院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加强法官责任感,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调解制度可以弥补制定法的自身局限性、改善诉讼体制的不足、满足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发挥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这种结案方式,不仅能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双赢方式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同时也能修复因纠纷而受损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中,调解息讼,人人和谐,社会才能安定团结。笔者所在法院正在开展的一种全新调解方式----判后释疑调解执行。
  
  一、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中的调解现状
  
  在当前的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调解工作大致包含两类:诉前调解、诉中(庭前、庭中、庭后)调解。诉前调解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他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不必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体而言,就是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暂缓立案,进行调解。诉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前的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调解工作并未覆盖到每一个环节,其中还存在一块空白即判后调解。
  
  二、判后释疑调解的概念
  
  判后释疑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这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侥幸,接到判决书后通过判决说理、说法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再通过法官释疑要求调解,法官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判后调解是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前均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不按法院判决履行,而依双方在判后达成的协议履行。
  
  三、判后释疑调解(执行)在实务中具体适用
  
  判后释疑具体运用,在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根据该案的情况,综合分析审理中调解情况、判决结果及当事人之间各自想法,决定是否适用判后调解。如果研判后认为双方均有调解可能,则在送达判决书时,征询当事人意见,进入判后调解程序。若当事人提出上诉,在送达上诉状时,也可征询被上诉人是否适用判后调解,该工作机制可延伸至移送上诉卷宗为止。即卷宗移送后终止该调解程序。再启动该程序可在送达二审判决书时。近期兴文法院已推出《兴文县人民法院提醒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在送达判决书时一并向当事人发放,其内容包括:(1)告知履行期限;(2)逾期拒不履行法律后果,包含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6月共乐法庭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结合50万元违约金高于原告所遭受损失,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7.5万元及返还1万元定金。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多次调解,未果。案件判决后,两人的矛盾并未化解。该案的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目的出发,就法院判决理由对朱某、亢某等人进行判后答疑,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他们讲授法理、解释法理,消除当事人由于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而产生的不满情绪,让上诉者明白、败诉者服判。经过承办法官孜孜不倦的再次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履行判决的和解协议。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前,亢某已如数支付给了朱某6.5万元,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从该案成功判后调解执行到位起,共乐法庭便推出判后释疑调解机制。
  
  共乐法庭推行判后释疑调解执行到位工作机制以来每年处理该类案件3—5件。案例(一)2011年2月28日,兴文县法院共乐法庭已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彭某到法庭将20000元交到对方当事人唐某手上,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共乐法庭再次成功调解一起已判案件。2010年2月27日晚上,彭某将唐某打伤,后唐某被送往兴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左侧9、10肋骨多发性骨折,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彭某支付唐某医疗费等30663.05元。法院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仍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希望该案能得到圆满解决。2011年1月19日,该案承办法官同兴文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亲自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再次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彭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唐某20000元,判决内容不再履行)。现彭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纠纷终得到成功化解。
  
  案例(二)2011年11月17日,叶某(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货车在兴文县共乐镇八角村被告古某房屋附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货车侧翻在被告房屋一侧,驾驶员叶某受伤,并造成古某的房屋受损。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叶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驾驶的货车系原告泸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受原告委托,兴文县矗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古某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估价为4000元。后原、被告因就房屋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对该货车的施救行为受到被告阻拦。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阻挡原告对车辆的施救,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在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未果,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古某停止阻止原告泸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货车的施救;驳回原告泸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分别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原告对赔偿10000元的诉请未得到支持表示不解,被告担心汽车拖走后己方利益得不到保障,抵触情绪较大,坚决不同意对方拖走车辆。该案的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目的出发,就法院判决理由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判后答疑,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他们讲授法理、解释法律,消除当事人由于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而产生的不满情绪,让胜诉者明白、败诉者服判。经过承办法官深入浅出的讲解,从法理、人情、双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告知双方,双方的抵触情绪逐步化解,尤其是被告得知可另行主张权利诉请赔偿受损房屋的合理损失后态度有所转变。被告古某解除了对诉讼标的物的扣押,让原告泸州某运输公司顺利开走了被扣车辆,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杨某、侯某二审判决后,经过共乐法庭法官判后释法答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给原告郭某赔偿款4682元。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系邻居,因原告曾对杨某言语不当,双方遂产生矛盾。2009年6月7日下午,被告杨某、侯某(杨某之兄弟)要求原告郭某赔礼道歉时,期间因言语不和,遂发生纠纷,被告杨某、侯某动手打伤原告郭某。此纠纷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协调未果,原告郭某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207.75元。兴文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在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未果,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侯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4682.44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分别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一审案件判决后,被告杨某、侯某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驳回一审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等材料,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共乐法庭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为送达二审判决书时,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目的出发,就法院判决理由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判后答疑,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经过承办法官适时的讲解,从情、法、理及双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告知双方,并指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郭某和被告杨某、侯某有所感触,均表示不愿在此事上再予纠缠。送达二审判决书后第二天,被告杨某、侯某就及时支付了赔偿款,此案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共乐法庭已成功判后调解三件案件。原告高博诉被告邓文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被告不服,表示坚决不履行判决并提交上诉状,期间共乐法庭再次与原、被告电话调解,并找到相关关联人员(亲属、朋友)参与,在双方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双方当事人再次到庭面对面调解,最终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损失1万余元。达成判后调解执行到位。减少了上诉案件,也减轻了执行工作,真正实现了服判息诉。案例(二):杜书莲诉周翔、遂宁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判决后,被告周翔也提出上诉,也是通过上述方式与三方当事人沟通,遂宁保险公司及时支付原告12万元赔偿金,被告周翔与原告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并终止上诉,案结事了。(三)原告毛小苓与被告王洪租赁关系纠纷一案,被告王洪未到庭,判决后,其中涉及9000元租金提出上诉,在移送卷宗前,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座谈协商好并撤回上诉。该三案的成功调处,反映一名法官责任心,要多动脑、动嘴、动脚、动关系。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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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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