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尹某某、杨某、谢某某、曹某、胡某某、刘某盗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六被告人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13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杨某、谢某某、曹某、胡某某、刘某等人多次采用割线搭火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和摩托车,被告人尹某某、杨某、谢某某、曹某、胡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谢某某、曹某,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