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院长周志刚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嫌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予以公开审判。被告钟某当庭被处以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查,钟某于2016年9月30至10月初,数次容留并与他人在其出租房内吸毒,且在吸毒后参与了两次盗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王晨 雷颖 四川法制报记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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