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应某、雷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某、应某、雷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由长宁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查明: 2015年,长宁县燕子村采石场委托四川宇泰爆破公司开展爆破作业,李某等人将宇泰公司运至的爆炸物品储存在采石场食堂内。同年10月19日,长宁县公安局在该采石场食堂内当场查获雷管250发、炸药1248千克,在炮工作业区查获炸药44.17千克。 2016年11月17日,长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二人判处缓刑,认定被告人雷某只是受被告人李某安排,为使用爆炸物的方便而搬运爆炸物和保管储存爆炸物房间的钥匙,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长宁县检察院对该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雷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情况下,仍为其保管、使用爆炸物,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具体实施者,应当认定被告人雷某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李某、应某将爆炸物非法储存在每天就餐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食堂内,数量巨大,应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决系定罪量刑错误,遂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通讯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