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毒案。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廖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得到毒品并将毒品贩卖给王某(另案处理)。经过庭审,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与李某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被告人廖某为从李某处获取免费毒品海洛因吸食,多次按照李某的安排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2017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廖某与王某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廖某身上查获李某让其送交给王某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十小包,经称量净重共计9.51克。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廖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为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本院依法适用减轻处罚;在归案后,被告人廖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