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一男子张某某,因患股骨头坏死在翠屏区地摊上买药治疗,吃后自我感觉良好,遂将剩下的药品拿到长宁县城摆摊贩卖。近日,经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进货手续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来源不明的风湿关节炎胶囊、高效风湿定、复方哮喘根除胶囊、筋骨痛消胶囊、六味地黄丸等药品,拿到长宁县城一闹市街口摆地摊销售。2016年3月18日,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某某所摆地摊进行检查时,将上述未销售完的药品依法予以扣押。经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扣押的涉案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合法手续,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