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男子张某、赖某因囊中羞涩,便打起了按摩店的主意,多次上门收取“保护费”,但均遭拒绝,于是纠集数人,手持砍刀欲以武力解决,并对前来调解的陈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近日,经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0日晚,因赖某(另案)到长宁县长宁镇某按摩店收取保护费遭到老板付某拒绝,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等人前来帮忙。20时许,被告人张某等人持刀来到长宁县长宁镇该按摩店,付某见惹不起,便请朋友陈某帮忙从中斡旋调解,双方协商不成发生口角,张某等人持刀对将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王剑)